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连续缴费的激励机制,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要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
(七)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继续按原渠道筹措,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通过医疗救助对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政府财力的逐步增强,适当提高城市医疗救助水平。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应急救助、社会互助、慈善捐助等方式帮助解决。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八)统筹方式。目前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方式,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
(九)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吸收社会各方代表参与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十)医疗服务管理。参保的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探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以及总额预付等结算办法,强化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合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参保和费用结算手续,方便参保居民参保和费用结算,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积极引导参保居民到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探索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办法,降低医疗成本,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