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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筹资方式。各统筹地区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参保的城镇居民按不低于年人均40元给予缴费补助。其中对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人群要实行重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在每年人均补助不低于40元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每年再按不低于10元给予参保缴费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年再按不低于60元给予参保缴费补助。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

  省政府将根据各地人均支配财力等情况,对参保城镇居民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今后,随着各级政府财力的增强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体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费用可以给予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

  (六)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构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居民特点作适当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筹资水平、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参保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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