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政发〔2007〕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到2007年底,要有半数以上的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市和县级统筹地区要在明年内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城镇居民以个人(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待遇。
3.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予以补助。
4.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在保持制度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充分受益。
5.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三)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保障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