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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6月25日 粤地税办发[2007]3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1、2(略)
  2、《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发票缴销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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