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今后在对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检查形式,对违反《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按照药品GMP标准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生产和配制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情节严重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除严肃查处外,将上报省局依法处置。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管
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角膜塑形镜、角膜接触镜、激光类产品、义齿修复体等省以上重点监控品种生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严格按《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要求,检查企业建立的质量体系是否得到有效运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企业是否擅自增加或篡改注册产品的规格、型号,是否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和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是否规范,重点对照标准检查产品的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执行情况,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记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依据有关医疗器械监管的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
(一)、药品流通监管
1、加强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和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适时在全市开展药品广告电子监测工作,发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与新闻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系,形成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
2、强化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检查验收标准和GSP认证标准,强化动态监管。对药品批发企业将对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药品100%入库验收、首营品种购进、药品的实际储存环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实行重点监督检查。
3、加强对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渠道规范,冷链购销,产品追踪”的原则,确保疫苗流通的规范经营。
(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
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对经营第三类植入材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重点检查有关资质材料的收集情况、出入库记录情况以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的,经营无注册证产品的,超范围经营的,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将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理》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