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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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