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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7]106号 2007年9月4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省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的《岩金矿资源税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适用的单位税额为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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