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7]106号 2007年9月4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的《岩金矿资源税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适用的单位税额为4元/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