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完善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罚款自由裁量行为,促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7〕49号)的要求,在去年初步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对部分尚未细化的卫生行政罚款项目进行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细化。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通过局公文管理系统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郑州市卫生局法规处反馈。各县(市)、区卫生局也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当地的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并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市卫生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略)
2.郑州市卫生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
二ΟΟ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2
郑州市卫生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
第一条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
第二条 实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目的是确保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便有效地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及全体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在《郑州市卫生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范围之内的卫生行政罚款行为。
第四条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坚持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和教育为主原则。
第五条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一般按违法行为划为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等5个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