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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行向客户支付利息或者客户向银行缴纳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如符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八)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报告企业实盘外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
  (九)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告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
  (十)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时,银行应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按照放贷至客户贷款户、贷款由贷款户转往其他银行账户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同理,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按照从其他银行转账到本行贷款户、从本行贷款户提取还贷资金两类交易报告大额交易。
  如客户要求将贷款划转至客户在其他银行的账户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者客户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符合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银行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视可疑特征而定。
  二、关于2007年1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2007年1号令第九条所列的名单涉及两类,一类名单是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布的(不含转发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确定的名单),另一类名单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确定的。
  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一类名单相关,金融机构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可继续办理业务。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继续办理业务的除外。
  如果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第二类名单相关,应在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按照我国法律和有权部门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作安排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
  (二)如需对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账户资金实施冻结的,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作出决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冻结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金融机构应采取2007年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措施识别居民或非居民客户身份。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可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请非居民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另外,金融机构还可请求境外代理金融机构协助识别非居民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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