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系统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7〕1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
依据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厅〔2006〕123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和掌握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地进行妥善处置,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报送范围
1.当地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当地发生药品、医疗器械重大事故的。
3.本局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本局内人员参加游行、集会、上访等影响较大的群体事件的。
4.本局发生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等。
第二条 明确对上报送主体
市局机关处室是报送紧急信息的责任部门。市局办公室是向市委、市政府、省局报送紧急信息的责任部门。如是重大事件的紧急信息,市局机关各处室可以在第一时间内直接向市委、市政府、省局报送紧急信息。凡向市委、市政府、省局报送的紧急信息,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阅;主要领导不在当地,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两者都在不驻地,必须由主持工作领导审阅。
第三条 落实责任
市局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由局长负责;分管局领导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各处室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工作责任。各处室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将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上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时限要求
报送信息要准确及时,不延误、不出错、不漏报。紧急信息要随事件发生即时报送。发生重特大事件,市局各处室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30分钟。突发事件应随即报告,如第一时间情况尚不明朗,可用电话口头报告掌握的基本情况,绝不能等到情况清楚后再报告,随后再书面正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