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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
  (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六、在库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特殊管理的药品应符合“五专”要求。
  七、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配备清洁卫生的使用工具、包装物品,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

  一、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三、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使用特殊药品的必须建立相关管理规定。关键制度应上墙悬挂。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五、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同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从乡镇卫生院购进药品,应索取正式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乡(镇)卫生院采取统购分拨的形式为其所辖村卫生站(室)供应药品,应经县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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