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
(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六、在库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特殊管理的药品应符合“五专”要求。
七、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配备清洁卫生的使用工具、包装物品,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
一、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三、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使用特殊药品的必须建立相关管理规定。关键制度应上墙悬挂。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五、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同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从乡镇卫生院购进药品,应索取正式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乡(镇)卫生院采取统购分拨的形式为其所辖村卫生站(室)供应药品,应经县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