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持之以恒地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药房”称号不是终身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将对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加强督查,对于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岗位人员发生变动、药品存放条件及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医疗机构将重点督查。对于不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药品质量管理混乱、工作松懈,甚至发生购进使用了假劣药品医疗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规范药房”称号等处理。
三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由三县按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此文件执行。
附件1: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
二级(含二级)及专科以上医疗机构
“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
一、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明确主要领导责任,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技术职称。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处方药及抗菌药品管理制度、卫生管理规定等。关键制度应上墙悬挂。
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四、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同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五、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独立的药房、药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逐步做到设置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2-10摄氏度);各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药库各进行一次巡查,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药房、药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与生活区分开。并逐步配全以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