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应全部填写;
②按规定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检验设备,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不得使用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检验设备;
③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检测线搬迁及增设检测线业务的,应填写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情况。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粤( )质监安检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提供(出示)的下列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提供材料清单(打“√”部分):
(一)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申请书;
□ 2、可行性、必要性报告;
□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 5、固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复印件各1份;
□ 6、设备清单;
□ 7、检验人员一览表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
(二)变更申请:
增设检测线□ 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搬迁检测线□
□ 1、申请书;
□ 2、可行性、必要性报告;
□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 5、固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复印件各1份(在原场所增设检测线不需提交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6、设备清单;
□ 7、检验人员一览表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
□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送达日期: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申请人,副本由行政机关存档。
本文书是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使用的文书。
1、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