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道路交通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机动车检验机构行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2005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定于2006年2月1日起实行。为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准确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该项许可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受理地点: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窗口。
二、申请单位可在我局网站查阅有关要求并在“网上办公”栏目的子栏目“下载专栏”下载申请表格。网站地址:www.szbqts.gov.cn 。
各单位在实施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反馈。
联系人:陈德祥
电话:82003079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1、《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略)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申请工作流程图
3、申请表格
附件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一、受理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作内容
对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的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材料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