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抓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坚定不移地查处大案要案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
《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严肃查处侵害行政机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廉洁勤政教育,建立和完善相关职务行为规范、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岗位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在执行行政纪律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加强对贯彻实施
《条例》有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监察、人事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及时研究解决
《条例》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对
《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处分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及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依据
《条例》严肃处理。同时,要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做好有关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
根据
《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以对
《条例》未作规定但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就需要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法规、规章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
《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49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凡与
《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法规政策清理的情况,于2007年10月底前报送市监察局、人事局和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