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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关于补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告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关于补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告


  目前,我中心屡屡发现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其它组织机构的证照和公章,并冒用该机构名义补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为严肃打击这一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代码管理工作秩序,保护各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组织机构遗失或损毁代码证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遗失代码证的应在报刊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从即日起,凡是办理遗失补办代码证书正本的组织机构,必须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来我中心办理补办业务时,除携带原遗失补办须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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