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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1.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年度建设计划和规划编制计划;城市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由市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规范性文件报审稿。
  3.黄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规划调整,县城以及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
  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5.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小区规模以上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经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3天提供议题资料并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阅。

第三章 规委会主任会

  第九条 规委会主任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他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者确定。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确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条 规委会主任会议受理以下事项:
  1.审议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规划研究与城市设计、城市重要区域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详细规划方案。
  2.审议规划区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选址,小区级规模以上的居住用地的规划选址等。
  3.审议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建筑单体方案、沿街高层建筑单体方案、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单体方案、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4.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5.规委会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材料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前2-3天分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阅,并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四章 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 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关专业的专家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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