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度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黄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黄山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 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市域内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主要受理事项有:
1.审议黄山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审议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2.审议有关城市规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范。
3.审议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四县县城总体规划和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4.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与重大建设工程方案。
5.审议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6.协调城市规划与各行业各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
7.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规委会会议形式: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规委会全委会”);
二、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四条 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 规委会全委会
第五条 规委会全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规委会全委会审议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