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现就做好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重要意义
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实现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育,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二、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65号文件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28号)的规定执行,即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免除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含省分担部分,下同)负担。县(市)、区所属学校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市与历下、市中、历城区、章丘市和高新区按4∶6分担;市与天桥、槐荫区按6∶4分担;市与长清区按8∶2分担;平阴、济阳、商河3县仍按原农村义务教育标准继续全部免除杂费。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各级政府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8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50元,原已超过市定标准上限的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原有标准,不得降低,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须的经费需求。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