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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骗取社会保险金持续3个月以上的;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求职者或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二)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十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2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十四)存在其它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社会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和查处与整改进展情况等。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并对公布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每年通过新闻发布会、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行为。

  县(市、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用通过新闻媒体和本级劳动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方式,每半年至少实施一次社会公布,同时,应将公布内容抄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公布,并对公布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职权决定是否公布。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社会公布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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