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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特别是国家明文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处方原件或者复印件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除国家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外的处方药,目前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对未提供处方的,必须经驻店药师充分咨询后,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登记销售,逐步过渡到凭处方销售。
  (四)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广告宣传药品的监督管理
  对经营涉嫌违法广告宣传的药品品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样力度,严格检查药品购进、销售行为的规范性。
  四、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企业负责人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零售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留存有并资料、销售凭证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药品不能提供药品销售凭证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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