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特别是国家明文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处方原件或者复印件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除国家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外的处方药,目前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对未提供处方的,必须经驻店药师充分咨询后,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登记销售,逐步过渡到凭处方销售。
(四)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广告宣传药品的监督管理
对经营涉嫌违法广告宣传的药品品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样力度,严格检查药品购进、销售行为的规范性。
四、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药品零售企业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企业负责人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零售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零售企业违反《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留存有并资料、销售凭证的,按照《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药品零售企业违反《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药品不能提供药品销售凭证的,按照《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