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中药专业相应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3.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非本行政辖区户籍的药学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公安所出所出具的有效临时居住证明,及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进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岗位培训,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市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由市局组织考试、颁发岗位证书,三县辖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相关人员由县局组织考试、颁发岗位证书。考试时间统一定于每年的四、七、十一月份的20日进行(具体规定另行下发)。
  (二)按经营地点、类别设定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面积。
  1.经营地点设在市区一环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M2;在市区一环以外二环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M2。营业场所面积是经营药品的使用面积,并在同一平面上无隔断的整块面积,不包括办公生活区域。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相对独立的办公生活区域。
  2.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营业场所面积按照上述相应地区的面积要求执行,且必须有明确的区域划分,营业场所面积计算以明确的区域划分为界限(营业面积可按柜台外通道1.5米内计算)。超市或商场必须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安全的措施,配有能够调控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3.经营中药配方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药物制剂分开,并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
  4.未设置药品仓库的零售企业,其药品必须全部按药品规定的条件存放于柜台、货架及冷藏柜中,不得存放于地面、货架背后等其他区域;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药品退货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
  5.在乡镇以上(含乡镇)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电脑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软件,并能登陆相关药监网站,逐步实现与药监网络系统互联互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总部与各连锁门店间电脑联网管理。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保证信息畅通的固定通讯设备。
  (三)开办专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具体规定另行下发)。
  二、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