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39号)
各药品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针对全市药品零售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区域特点,制定了《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监督管理的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在借鉴其他省市的管理经验基础上,我局针对全市药品零售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区域特点,特制定《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规范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条件
(一)按经营地点、类别设定药学技术人员条件。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经营地点、类别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所有经营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1.在市区一环以内的,必须配备至少两名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市区一环以外二环以内的,必须配备至少两名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市区二环以外及县城所在地(含县级开发区)的,必须配备至少两名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必须配备至少二名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