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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孟学农
2007年11月6日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防雷减灾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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