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注重时效,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安监和公安、交通、煤炭、林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等级按规定逐级立即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如涉外、燃气、毒气泄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监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名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每月要于月末前一天将本行业(辖区)月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市安委会将对各级各部门的事故统计报告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立即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时限,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到责任清楚,处理得当,并按照《条例》规定时限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