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作好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现将清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建国以来主要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目前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6.适用期已过的;
  7.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8.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
  1.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涉及的行政管理机关被撤销、机关名称已改变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已调整的;
  3.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
  4.涉及的有关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的。
  (三)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停止执行并予以废止。上述机构如需要就本机构管理的事项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本机构的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四)现行的规范性文件除上述应予废止和修改的以外,认定为继续有效,其有效期自本次清理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