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作好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现将清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建国以来主要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目前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
5.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6.适用期已过的;
7.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8.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
1.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内容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涉及的行政管理机关被撤销、机关名称已改变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已调整的;
3.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
4.涉及的有关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的。
(三)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停止执行并予以废止。上述机构如需要就本机构管理的事项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本机构的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四)现行的规范性文件除上述应予废止和修改的以外,认定为继续有效,其有效期自本次清理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