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实行目标考核,对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道路安全责任的落实;
(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多发地段的整治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提出意见;
(四)指导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协调指导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