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食品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安全监督、处理。
(八)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案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事)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案件,严肃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九)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
(十)环保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十一)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我区食品行业发展,制定我区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财政政策并提供经费保证,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检查。
(十三)经贸委:负责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食品企业的扶优扶强工作;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引导绿色生产,保证市场供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此制度追究责任。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责任范围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未按此制度履行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政府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
1.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3.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饮食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