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食品安全科普工作;
5.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6.依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具体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受政府委托对各有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3.制定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
4.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组织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对重点品种做出评价,根据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5.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地、州、市实施食品安全工作;
6.受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同级政府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
7.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1.负责制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评价工作(与环保部门共同承担)、强化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把好农产品市场准人关;
3.建立完善农产品安全认证体系.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
4.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收集、汇总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检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