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
4.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以上),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6.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7.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8.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9.建立和完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向当地政府及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