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建设完善公交节能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当提高排放标准。对符合补贴标准的老旧报废汽车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实行强制报废,按规定进行回收拆解。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强化监管,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监察、县(市)区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设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保监测站、环境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规规章。开展节能减排立法调查研究,加快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法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使节能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十二)认真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节能标准,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旅游饭店》。认真落实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2010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2007年要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