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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通知
(苏建城〔2007〕351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意义
  保障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促进“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各市、县(市)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连续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二、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要求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安全保供等方面的工作。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具有独立法人的供水企业都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这项工作。
  各省辖市和供水能力20万吨/日以上的县(市、区)必须在2008年4月底前考核达标,其余县(市、区)最迟在2009年4月底前考核达标。
  三、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供障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分为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两部分。
  (一)基本条件:
  1、供水企业连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70%且历时6小时以上,或影响3万用水人口且历时12小时以上)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供水水质事故、停供水事故除外。
  2、水源地保护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政府出台了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按规定划定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内无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净水工艺、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年、月综合合格率达到95%以上;
  4、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建立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年度演练;各类应急水处理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储备到位。
  基本条件为一票否决指标,只要其中一项不满足要求,城市饮用水就没有达到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要求。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包括:水源地保护和原水监测、净水工艺管理、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管理、水质报告与发布、自动化和安保系统、机电及其他设备配置、管网运行安全与服务、制度保障、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演练等共9大类47项指标;为保障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实施了制水深度处理工艺,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新标准要求的予以加分。具体计分办法见《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供评价标准(试行)》。
  对照《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供障评价标准(试行)》,总分达85分以上的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基本达标城市,总分达90分以上的为饮用水安全保障达标城市。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达标的城市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不达标的城市将在全省通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当地政府。
  有多个水厂供水的城市,应对每个水厂进行考核,按分值最低的为最终考核结果。
  四、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组织
  省建设厅组织全省县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对考核达标的城市,每两年组织一次现场复查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城市进行年度现场考核。各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标准要求对本地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自查考核,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自查考核评价情况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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