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济政发〔2007〕33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
  二、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各级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要以机场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