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基准:给予7至8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3)经处理后重犯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6)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7)该违法行为涉及的精神药品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罚款基准:给予9至10万元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情节严重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给予5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罚款基准:给予5000至7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3)经处理后重犯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6)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7)该违法行为涉及的精神药品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罚款基准:给予7000至1万元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三十一、A: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且有违法所得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给予2倍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罚款基准:给予3至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0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3)经处理后重犯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6)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7)该违法行为涉及的精神药品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罚款基准:给予5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但没有违法所得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综合考虑涉及麻醉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及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长短,危害性大小,涉及许可证明文件种类及数量多少等等,做出适当的判罚,从重和从轻情节参照有《
药品管理法》和《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罚款基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3)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初次有该违法行为的,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6)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符合其他标准的;
(9)该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数量较少,影响面较小;
罚款基准: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慢性用药及治疗危重疾病的药品,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该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数量较多,造成一定影响,但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情况;
罚款基准:给予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3)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
(4)经处理后重犯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7)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8)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全部或部分是假劣药品的;
(9)在监督检查中,在同一单位发现有两类以上药品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
罚款基准:给予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仿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三十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6)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时间较短,数量较少,且影响面较小;
(9)无证经营的药品是从正规企业购进的,且药品质量合格;
(10)无证生产的药品经检验后,符合国家药典标准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数量较多,造成一定影响,但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
(2)擅自生产、收购、经营的毒性药品,属于治疗慢性疾病及危重疾病的;
(3)其他违反《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情况;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6~9倍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经处理后重犯的;
(2)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3)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4)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5)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影响范围较大且出现严重后果的;
(6)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全部或部分属于假药、劣药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
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