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称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已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
(4)其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罚款基准:给予3~4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谎报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基本没有任何改正的;
(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彻底改正的;
(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罚款基准:给予5万元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二十五、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逾期1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给予5000至1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逾期3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3)自称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已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
(4)其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罚款基准:给予1万至1万5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谎报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基本没有任何改正的;
(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彻底改正的;
(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罚款基准:给予1万5千至2万元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二十六、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为期1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给予2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逾期3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3)自称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已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
(4)其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罚款基准:给予3~4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谎报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基本没有任何改正的;
(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彻底改正的;
(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罚款基准:给予5万元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本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6)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外在原因造成的,当事人不具有主观违法的意识,仅是监管不力;
罚款基准:给予2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逾期3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3)自称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已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
(4)其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罚款基准:给予3~4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3)经处理后重犯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6)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罚款基准:给予5万元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八、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情节严重
(一)罚款自由裁量的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6)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检验合格的;
(10)该违法行为中,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纯粹是出于学术目的的;
罚款基准:给予1~1.5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罚款基准:给予1.5~2.5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该违法行为涉及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3)经处理后重犯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5)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6)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7)该违法行为涉及的精神药品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罚款基准:给予2.5~3万元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二十九、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6)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给予5至6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该违法行为涉及的药品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