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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参照第五条的规定。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十九、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参照第三条的规定。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参照第一条的规定。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综合考虑涉及麻醉药用原植物种类及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长短,危害性大小等等,做出适当的判罚,从重和从轻情节参照有《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二十二、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综合考虑涉及麻醉药用原植物种类及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长短,危害性大小等等,做出适当的判罚,从重和从轻情节参照有《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二十三、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逾期1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2倍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逾期3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3)自称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虽然大部分已改正,但尚未完全改正到位的;
  (4)其他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3~~4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销售的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谎报按期改正,经监督检查发现基本没有任何改正的;
  (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彻底改正的;
  (4)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5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二十四、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或者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或者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或者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逾期1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给予2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长,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逾期3个月改正该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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