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
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购进药品的企业无合法《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没收其购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时间在3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影响范围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后,才发现是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该批药品的;
(3)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三~~四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2)当事人购进的药品属于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
(3)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
(4)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后重犯的;
(5)当事人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当事人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7)当事人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8)当事人蓄意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十五、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参照第一条的规定。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医疗机构使用假药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医疗机构未违反《
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使用的药品是假药的,应当没收其购进的假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4)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首次经营假药,且数额较小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药品出现变质或被污染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批假药的;
(2)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所使用的药品中有假药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处理的;
(3)使用的假药是用于治疗危重疾病的;
(4)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三~~四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使用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
(3)使用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
(4)使用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9)医疗机构蓄意购入假药的;
(10)使用的假药是用于治疗危害严重的突发性大规模传染病的;
(11)在监督检查中,在同一医疗机构一年内发现有两批以上同种药品,或两种以上不同药品被判定为假药的;
(12)同时具有《
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按假药论处六项情形中的两项以上的,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认定应属情节严重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医疗机构使用劣药
(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已经针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2)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有该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医疗机构未违反《
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使用的药品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购进的假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立案前,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5)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在执法人员调查之前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首次经营劣药,且数额较小的;
(9)生产、销售的劣药未标明有效期,但有证据证明并未超过有效期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使用的劣药,属于治疗危重疾病的;
(2)当事人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现药品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继续销售该劣药的;
(3)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劣药,没有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处理的;
(4)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使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劣药的;
(2)使用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的;
(3)使用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
(4)使用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使用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7)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8)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9)医疗机构蓄意购入劣药的;
(10)使用的劣药是用于治疗危害严重的突发性大规模传染病的;
(10)在监督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现有两批以上被判定为劣药的;
(11)同时具有《
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按劣药论处六项情形中的两项以上的,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认定应属情节严重的;
罚款基准:给予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