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济政发〔200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精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当前加强民生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宏伟目标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我市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加大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扩大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还存在应保未保、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力度,把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今年上半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新对农村困难居民进行复核认定,年底前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从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当地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
每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及燃料等费用研究确定。各县(市)区依据市里确定的最低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低保标准,提出保障标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县(市)区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标准。同时,要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低保标准提高后,人均月补助水平也要相应提高,从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都要达到5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