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监站接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指导,对辖区内中小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其具体监管范围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应当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责: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调阅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要求其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加强防护,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监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以及谎报、瞒报、拖延不报事故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规章制度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业主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完善目标管理,配套相应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8.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9.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