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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考核细则》已经200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现监管前移和重心下移,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工作需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应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安监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监人员;工作量相对小的,可整合人力资源,配备兼职安监人员。人员编制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专职安监人员从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解决,人员从零就业家庭或下岗失业人员中选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的正常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乡镇(街道)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各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在乡镇(街道)安监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本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专(兼)职安监人员的管理,乡镇(街道)及社区(村)专(兼)职安监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纪律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试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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