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
第四条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