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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10月17日 川价发〔2007〕181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价、卫生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特别是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各方通力合作切实做好这次新增项目、修订项目的调定价工作。

  二、国家发改价格〔2007〕2193号文件中的204个新增项目,目前医疗机构尚未开展的暂不制定服务价格;对于修订的项目要重点领会和理解经修订后的内容与调整服务价格的关系。

  三、省定新增医疗项目的编码与本次国家目录有冲突的,省定新增项目编码顺延。各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收费软件的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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