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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十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事项,要开设“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请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各地要组织开展一系列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五、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十九)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中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员返乡投资创业。各地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小城镇规划,开辟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小城镇集聚创业。各级工商部门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核准登记、办理证照。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农民工创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支持。
  (二十)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服务型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要逐步清除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实行就地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教育部门要清理取消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各项不合理收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义务教育、心理疏导等问题,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落实国家和省规定免费治疗特定传染病的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把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疫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工作规划,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免疫预防接种服务。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输入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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