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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十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地要切实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耕地向生产能手、种植大户集中创造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对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十四)进一步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2005〕26号)精神,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同时,要对交通、电力、通信、水利、铁路等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工资月报制度或欠薪报告制度。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除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报酬外,还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十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监察队伍建设,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工作。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遵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十六)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针对农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从业的特点,各地要通过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酌情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
  (十七)发挥群团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监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指导企业工会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企业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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