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水平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农民工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五)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
(六)积极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求职和务工的本省内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安徽省就业服务卡》,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工。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强化用人单位对所用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责任,将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加快黄山技师学院的筹建工作,大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八)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其培训学费,并对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给予生活补助。要增加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建设有特色的面向农民工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整体功能,抓好生源组织,不断扩大培训规模。要坚持以市场和我市企业用工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充分利用实训基地和多媒体、远程教育等先进的现代化培训手段,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