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07年1-10月《无锡市社会保险费用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10)企业提供2007年1-10月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包括劳务派遣发票)和开票金额、人数的情况说明。
3、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副本为紫红色)的200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等企业实体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无锡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五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申报新增《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三份);
(4)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5)2006年12月份和2007年11月份工资发放凭证(即凭证联和工资明细)复印件;
(6)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11月份《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4、不在税收减免期限内的劳服企业或2005年底前认定的新办或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1)《劳服企业证书》或《认定证明》的副本原件;
(2)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
四、时间安排
1、10月份召开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2007年劳服企业和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年检认证工作。
2、10月下旬召开年检认证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开展2007年度劳服企业和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布置年检认证工作的相关事宜,部署企业按照年检认证的内容进行自查,填报各类报表和准备有关资料。
3、11月中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市税务部门设点进行“一站式”年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11月下旬,由市年检领导小组对享受减免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年检认证工作直接关系到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