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从业人员总数的核定。从业人员总数应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除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外,还应包括企业采用开票形式雇佣的临时用工。对部分企业雇佣临时用工采用开具劳务费发票形式支付劳务费的,要按其实际的劳务用工量折算成用工人数计入职工总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以每一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使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折算。
2、关于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核定。200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等企业实体,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新增岗位新招用的要求。
3、关于按规定应安置人员比例的核定。劳服企业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及以上;2005年底前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税收全免政策的)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比例是否达到职工总数30%及以上。
4、关于安置人员证明材料的核定。安置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所具备的证明材料,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在人事(劳动)和工资关系上是否有其原来单位出具相关理顺的证明材料。
5、关于劳动用工和社保参保情况的核定。是否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是否按规定为企业从业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费。
6、关于新办劳服企业的核定。新办的劳服企业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文件规定。
7、关于服务型(商贸)企业的核定。服务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内容和规定。
8、关于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
三、年检须提供的材料
1、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劳服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单位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