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劳服企业和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锡劳社就[2007]35号)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授权劳服企业,市各直属劳服企业、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
为继续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国税发[2003]50号),以及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100号)规定,积极发挥劳服企业、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下同)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我市2007年度劳服企业和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证、申请享受2007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下列企业:
(1)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劳服企业(含享受税收减免期满的);
(2)持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为深蓝色)的2005年底前认定的新办或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加工型小企业(含享受税收减免期满的);
(3)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副本为紫红色)的200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符合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等企业实体。
2、在此次联合年检之后,今年新认定的劳服企业和企业实体将进行一次补年检,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年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