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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和奖惩、聘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四)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地区、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分别向有关机关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并提供《移送处理意见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地区、部门)制定的文件或其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建议自行纠正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地区、部门)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将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运用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做好有关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的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
  (二)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向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三)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行业性或部门性的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接受采纳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合适的形式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收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在3个月内将各自运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本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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