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过程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的关系,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督促落实。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五)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教育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材料应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任免时,介绍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
(四)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成效显著的领导干部,可结合考察、考核,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较差、问题较多并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在未取得明显整改成效之前,不得提拔重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进行职务调整。
(六)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存在违规问题,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确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
(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
(八)会同有关部门将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运用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